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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合议庭讨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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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向晨是个年轻法官,刚升任审判员不久。

她也是从书记员、法官助理一步步做上来的。

一些小金额的案件,费向晨可以作为独任法官。

像池葳诉红星的商标案件,既是涉外,金额又大,以她目前的资历和经验还做不了主审法官,只能作为合议庭成员。

费向晨也是第一次接触池葳集团的商标案件。

虽然她也看过院里前面几份池葳商标案的判决书,但她在看的时候,确实脑子不自觉会浮现出一个问题。

为什么池葳集团能够断言别人一看到类似四叶花柿蒂纹的图案,就会自然而然得地联想到池葳品牌?

而徐法官汪法官和法官等几位资深法官,都会觉得池葳集团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所以基本上就能据此认定其他人构成侵权?

费向晨觉得这个逻辑说服不了她。

由于她此前没有判过池的案子,所以没有掉入先入为主的陷阱中,而是能够跳脱出来,真正客观中立地来审视这个问题。

但现在汪法官和法官的思路摆明了是一致的,只需要她也说同意合议庭意见,这个案子就能判了。

费向晨纠结了一会儿,迟迟没有开口。

如果她提出了质疑,那说明是和汪法官徐法官等人的裁判意见不合,徐法官又是院里的办案标兵,据说明年是竞争副院长的强有力人选....

而她才刚升上审判员,是否有必要在这个案子去提不同意见?

那岂不是意味着,对徐法官前面判过的好几个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提出质疑?

主审法官汪浩看出费向晨的纠结,笑道:

“费法官,现在是合议庭商议,是闭起门来的讨论,你也是审判员之一,有什么看法就说吧。”

费向晨虽然年轻,但还算谨慎,她没有一上来就质疑在先形成的判决思路,而是道:

“汪法官,我是晚辈,肯定和院里的前辈们保持思路一致的。

就是被告律师提到了池威集团的商标,文化源头其实是我国的传统纹样,仅作稍微改动就拿去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应该得到商标注册。

针对这一点,我在想,如果这个案子咱们还是判池集团胜诉的话,得想出合理的理由来回应被告律师的说法。

费向晨话音刚落。

主审法官汪浩还未开口,一旁的田法官就说道:

“费法官,你这个就太理想化啦,法官有这个裁判权,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下个结论就可以。

既然不可能支持被告律师的观点,那么在判决上一句话简要提一下就好了,不要去长篇说理,不然就是给自己没事找事。

更何况,你看实际在判案中,很多判决书都直接忽略掉这种内容,根本提都不提的。”

主审法官汪浩点点头,道:

“费法官,你可能刚开始审理商标类案件,对这块不是太清楚。

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法律只保护依法确权的注册商标,是程序问题。

至于说争议标识的文化渊源这块,没法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费向晨见两位资深法官都这么说,也就熄了声。

汪浩看费向晨是年轻同事,指点道:

“咱们审案子,首先要确保不出错。

得冒险的事情,没必要做。

况且池葳集团的商标该不该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律师不是去尝试过了吗?

如果这回我们合议庭不支持池集团的诉求,那又要去哪里找出来不支持的理由呢?

至于池威集团的商标来源于我国传统纹样应不应该得到商标注册这点,如果我们合议庭这三人真的作出了尝试,那也不会是终审判决,影响太广,利益太大,池威集团肯定要去上诉的。

到时候池集团及池葳背后的律师,为了推翻对他们不利的结论,肯定会对我们合议庭三人进行围攻,暗箭难防,何必呢?”

费向晨何尝不知道,沿用之前的判决思路是最稳妥的做法。

至于说被告会不会去上诉?

应该会吧。

但二审估计也是维持一审裁判思路。

除非。

我国的商标法真的修改了。

但以这样一个案子去推动商标法修改?

费向晨私以为是不太可能的。

这中间涉及方方面面。

要她去作那个探路者?

她只是个刚从法官助理升上来的普通审判员,自知还没有那种本事.....

费向晨思索后,朝主审法官汪浩道:

“汪法官,我同意合议庭意见,沿用本院在先判决的裁判思路。”

汪浩点点头,吩咐手下的法官助理:

“这个商标案件合议庭就判决结果已经达成一致思路,你尽快起草判决书初稿。”

“好的。”

等汪法官和法官离开审议室后,费向晨走到了书记员身旁。

书记员正在整理会议记录,笑着问:

“费法官,还没走啊?”

费向晨道:

“刚才的合议庭讨论笔录给我再看看。”

书记员把涉及到费向晨发言的那页笔录递过去。

合议庭讨论笔录刚才三位法官都签字了的,费向晨刚才签字时并未细看,现在等汪、田两人走了,才找书记员再要了笔录。

费向晨见笔录中确实记录了她关注到池蔵商标文化渊源来源于我国传统纹样这点。

费向晨独立审理及参与审理了数百件案子,倒还没哪一件,像红星瓷厂这案子让她觉得有一种不保险的感觉的。

她在合议庭讨论笔录上提过这点,将来万一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她也算此身份明了.....

费向晨把笔录递回给书记员,笑道:

“我就是看下没有错漏,没问题,辛苦你了。”

“我做事费法官您放心!”

一周后。

李言收到了池集团诉红星瓷厂商标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判了。

李言翻开一审判决书,先看判决结果。

嗯。

吴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池集团对争议标识享有商标权专用权,红星瓷厂的行为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池威集团的诉讼请求基本都支持了。

至于李言代理红星瓷厂提出的反诉,一审判决书中压根提都没提!

这个结果,李言早有预料。

继续打二审,这个案件才有出路。

但在这之前,他需要把一审判决结果告诉张厂长,并说服对方上诉。

当然,李言估计张厂长肯定会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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